各县(市、区)农业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和《丽水市农业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丽农发[2007]11号)文件的要求,市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内所包含的农业行政职权进行了梳理,并将梳理后的行政职权在市局职能处室进行了分解。依据《浙江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的划分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丽水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省农业厅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
丽水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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